![]() 現金分享計劃本月十八日起接受“聲請發放”申請 現金分享周三起申請“聲請發放” 可透過“一戶通”網頁郵寄及到五服務中心辦理 【澳門日報消息】新聞局訊:初步未符合《二○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發放資格的澳門居民,可由下周三(十八日)起至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相關行政法規列明的不在澳門期間可視作身處澳門計算八類理由,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發放,如經審核及計算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將獲發放款項。 聲請手續可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https://www.planocp.gov.mo/)、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及前往五個政府服務中心專門櫃檯親身或以代交方式辦理。 五個政府服務中心包括:a. 綜合服務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2樓);b.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黑沙環新街52號);c.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d.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e.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服務中心運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審核約需十工作天 由六月十八日起,社保基金在收到聲請文件後,審核程序一般需時約十個工作天。及後,社保基金將通知聲請者審核結果,並將符合受惠條件的名單交予財政局發放款項。有關居民預計於獲通知符合條件後約一個月,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獲發二○二五年度現金分享款項。 此外,居民如於六月十八日之前前往政府服務中心查詢聲請發放事宜時已遞交聲請文件,社保基金將統一自六月十八日起開始審核有關申請。如有需要補充資料的情況,社保基金人員將會聯繫聲請人作出跟進。 如聲請人以相同理由聲請發放現金分享款項,則視為已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提出聲明異議,無需重複辦理手續。 八類情況計入在澳 根據《二○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因下列八類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的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 1. 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2. 住院;3. 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4. 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5. 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6. 履行公務;7. 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8.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居民如有查詢,可致電查詢熱線282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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