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昨日獲立會細則性通過 家事調解法案昨細則通過 四類家事訴前須強制調解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四類家事案件在提起訴訟前需向社工局申請強制調解,包括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以及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等訴訟或非訴訟事件程序。法律公佈後將於明年元旦生效。 調解員須熟悉家事 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長指定,包括由該局執行社會工作職務的公務人員或受該局監管並提供家庭服務的註冊社工擔任。委員會曾建議讓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上的澳區調解員參與家事調解,但政府認為,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主要從商事調解角度考慮,且大部分澳區調解員為律師,其工作內容可能與家事調解無關。政府表示,待有關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成效後,將考慮逐步擴大調解員資格範圍。 議員李靜儀、黃潔貞、林宇滔及馬耀鋒等均關注調解員的資格問題,建議擴大至法律界人士、有調解家庭糾紛實際經驗的非法定人員經培訓後可加入調解員,以減輕現有社工調解員的工作壓力。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調解將成為四類家事案件的必要前置部分,屬於司法程序的組成部分,所以有一系列法定的要求、程序及人員資格等。 張永春表示,家事調解與普通糾紛調解不同,認為調解員須由熟悉家事案件的專業人士,經過專業培訓,並接受強有力的監管,“如果是一個鬆散的,沒有一個法院信得過的機構來監管調解員,這個制度是很難行得通的”。又提到當事人接受家事調解是免費的。 逐漸拓調解員範圍 張永春稱,法案並沒有排除一些熱心社會人士、心理治療師等專業人士經培訓後共同參與調解家庭糾紛,只不過是非法定的調解員。又稱由於首次在司法制度中引入強制調解,政府需總結經驗,綜合考慮調解員的資格、培訓及效果等,若有條件再慢慢擴大調解員的範圍,但亦需修法解決系列制度性問題,如非政府及非社工局資助機構社工的收費及監管問題等。林宇滔建議對第十六條指定家事調解員條文單獨表決,最終以二十六票贊成通過,其中林宇滔投反對票、黃潔貞及馬耀鋒棄權。 初期約三十調解員 關於調解員的人手及培訓問題,社工局副局長鄧玉華表示,社工局與民間機構長期合作,目前有二百五十個受資助團體和機構,每年支出約十六億元,其中三十六個機構專注家庭領域,並有十一個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共一百三十二名社工人員。社工局將從有三年個案經驗的社工人員中選拔參與培訓,預計初期有四十至五十名民間社工參與,並安排二十四名局內社工參與培訓。經過培訓後,將建立家事調解人員名單,初期人數約三十人,隨後會逐步增加。過去一年,法務局轉介的四類家事調解案件有二百多宗。強調社工局將定期檢討及評估工作成效與資源配置,並在首年積累經驗後持續優化工作流程。 法務局長梁穎妍表示,將為擔任家事調解員的社工提供專門培訓,涵蓋法律知識、調解技巧及報告撰寫等內容,邀請專業人士擔任導師。培訓包括基礎及進階課程,確保法案生效前做好充分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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