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條約對印巴水資源的影響 印度控制的東部三條河流均發源於喜馬拉雅山脈,分別是拉維河(流經印度旁遮普邦,在巴基斯坦的旁遮普省與薩特萊傑河匯合)、薩特萊傑河(印度河其中的一條支流,流經印巴兩國旁遮普地區)、比亞斯河(流經印度旁遮普邦,最終注入前述的薩特萊傑河,部分河水流入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控制的西部三條河流是印度河(巴基斯坦最重要的河流,發源於中國西藏,流經克什米爾後進入巴基斯坦,最終注入阿拉伯海)、傑納布河(源於印度查謨和克什米爾地區,流經巴基斯坦的巴控克什米爾區和旁遮普省,最後匯入印度河)、傑赫勒姆河(發源於印控查謨和克什米爾地區,流經巴控克什米爾和旁遮普省,最終匯入印度河)。 《印度河水條約》同時也規定八成的水流量歸巴基斯坦使用,兩成的水歸印度用。當時的評估是印度河系水量約二千○七十億立方米,換言之,印度可得四百億立方米,巴方得一千六百億立方米。由條約的水量分配來看,巴方在用水量上佔了上風,但條約同時也允許印度利用三條河的資源來發電,且是無限制的,等於印度對這些河流的源頭和部分水道有一定控制力。雖然條約也規定印度有義務讓這些河流的水源自由地流向巴基斯坦,但從法律角度看這協議,印度並不完全蝕底。 印巴之所以願意簽署這樣的水資源合作協議,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世界銀行承諾幫助印度與巴基斯坦復修其灌溉系統,為它們解決資金方面的問題。 在執行方面,雙方組織了印度河委員會,以外交途徑協商,世界銀行協調,國際仲裁法庭仲裁來解決紛爭。 (印巴終生敵對的前世今生 · 十五) 沈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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