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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中藥房虛報醫療券套現騙補助 診所上訴至中院敗訴



 【特訊】甲及乙在澳門共同開設及經營一間診所,並獲批准參與澳門衛生局推出之「醫療補貼計劃」。二零二零年或之前,甲及乙找來丙在該診所擔任中醫生,自此,甲、乙及丙共同經營該診所。自二零一八年起,「醫療補貼計劃」的發放方式變更為發放電子醫療券,受益人只需攜同有效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可前往加入計劃的醫療場所求診及使用電子醫療券繳付診金。二零二零年,仍有不少澳門居民尚未使用或尚未用盡即將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到期的上述計劃的補助。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尤其為使該診所取得相關補助款項,甲、乙、丙與一間中藥房負責人丁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以可在丁經營的中藥房換購免費海味雜貨為由,於二零二零年一月誘使原本無意使用該等補助的澳門居民在未求診的情況下將其自身或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交予丁,之後再由丁將之轉交予甲、乙及丙共同經營的診所,以便使用該等身份證明文件向衛生局?報持證人向丙求診並使用電子醫療券。同時,持證人成功在涉事中藥房換購免費海味。甲、乙及丙亦曾與另一中藥行的相關不知名人員達成協議,以上述相同方式騙取補助款項。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乙及丙以直接共同正犯身份觸犯了《刑法典》第二一一條第一款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詐騙罪及第二五一條第一款規定及處罰的兩項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四罪並罰,各判處一年徒刑的單一刑罰,緩刑兩年;裁定丁以直接共同正犯身份觸犯了《刑法典》第二一一條第一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詐騙罪及第二五一條第一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兩罪並罰,合共判處七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緩刑兩年。


 乙、丙及丁不服,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三人均主張憑藉原審法院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裁決及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的錯誤,除此之外,丁認為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方面存有矛盾。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上訴人就「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部份以原審法院欠缺查明何人及通過何種方式將涉案身份證送交診所,以及何人使用該證件操作醫療券帳戶及送回中藥房等事實為由,主張原審法院在查明事實方面出現漏洞以致不足以支持作出裁決。對此,合議庭強調,上訴人的主張明顯屬於能否確認其行為符合法定罪狀主客觀要件的法律層面問題,而非因缺乏審理事實的漏洞或所認定的事實本身存在漏洞以致不能作出合適的法律適用的情況,故此部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另外,上訴人所提出的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主張在於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有參與涉案的非法套現醫療券活動,然而這只是從其自己未能令人信服的理由角度去分析,並認為原審法院應採納其主張的依據,且提出一些「可能性」,以質疑法院形成的心證,這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針對丁主張被上訴裁判在理由說明方面存有矛盾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刑事訴訟法典》第四零零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是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這種矛盾必須是絕對的,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經分析,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方面不存有任何矛盾之處,上訴人錯誤理解了原審法院裁判的實際文意。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認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法院的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二三八/二零二四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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