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上架刀 《道路交通法》最新文本審議進入戲肉,圍繞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屬違法問題,初步將罰款三百元。三百元在新文本各項違規罰則中,屬於最輕的違反,但問題不在罰多罰少,而在如何定義“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 新文本大概表述是:行人要盡快“專心”橫過馬路,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反而接聽電話不在禁止情況。讀者可能要問接聽電話過馬路就不影響安全?原來也是有前提,就是行人橫過馬路時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這樣將難倒阿蛇!若有人一邊接聽手機一邊低着頭過馬路,應該違反了前提沒有注意來車距離和車速了,但行人卻說低頭之前已“注意”了,如何入罪? 更有趣的是,當局明言無法盡數列舉過馬路時禁止用手機的狀況,即係讓執法者“執生”?規範清晰、目的明確的法律條文,能治亂正人心;反之,法律便如一把刀架在人的頭上,徒讓人心不安,生活壓力陡增,也難以達到原本要達到的目的,不是嗎?既然用手機過馬路有千百種情況,是否用“負面清單”的形式立法,即列舉嚴重影響過馬路安全的幾種用手機情況才受罰,其他就不罰,既起到警醒作用,最重要便於宣傳和執法。 斯 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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