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執法 《道路交通法》新法案加大了部分違規行爲的罰款,並清晰一些違規行爲。例如在巴士站停泊車輛擬罰款九百,較現時的三百增加了兩倍。把別人的電單車移離合法位以便泊上自己的座駕擬罰千五等。 移走別人車泊進自己座駕,過去主要在電單車泊車區。由於車位不足、泊車區又沒有規範,車輛均是見縫揷針,一些自私的車主會做出上述行爲。然過去這類自私行爲並無明確罰則,警員亦只會檢控泊在路中的車輛,亦難尋找及追究自私者,被罰車主只能自嘆倒霉。 近年,當局逐漸規範了電單車泊車區,這種現象已少見。反而,因爲路邊泊位有時間限制,同一車輛不能長期停泊,個別車主會用兩輛電單車輪流泊在同一車位,雖說同樣要入錶,但已變相成私人車位,亦有違善用公共資源的初衷,這點或許可以考慮規範。 另外,車輛停泊巴士站增加罰款無可厚非,但巴士不進車站卻沒有規範。個別巴士司機相信因爲泊進車站後,離站時若後方來車不讓會影響行車,故而不進站。雖然法例規定車輛有義務禮讓亮了指揮燈離站的巴士,但禮讓者不多,且執法不嚴,從而做成惡性循環。 新文本確實清晰了不少規範,相信可改善亂象,問題是能否切實執法。 秦 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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