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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計算及權益歸屬



 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僅適用於受僱人士,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自願參與,雙方每月各自至少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即「供款計算基礎」)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


 「供款計算基礎」設有上、下限的規定,並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現時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為三萬五千三百六十澳門元,下限則為七千四百四十九澳門元。設立下限的理念為保障僱員,若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扣除供款後低於最低工資金額,僱員豁免供款,僱主仍需按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而上限則是顧及僱主僱員雙方的負擔,若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超出最低工資金額五倍,即高於供款計算基礎上限時,則僱主及僱員均只需以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


 設立了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可以取得自己全部的供款權益,而取得僱主的供款權益,需按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比率作計算。「供款時間」是指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時間,而「權益歸屬比率」則指僱員有權取得僱主供款的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滿三年可取得僱主供款權益的百分之三十、滿四年為百分之四十、如此類推每年遞增百分之十,直至供款時間滿十年,便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權益。


 上述僅為非強制央積金的基本標準,制度允許僱主設定對僱員更有利的條款,例如:


 供率比率:除了基本的百分之五供款外,設定高於百分之五的僱主供款比率。


 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僱主不設定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即超出三萬五千三百六十澳門元的部份仍進行供款。(假設僱員每月基本工資為四萬,如僱主設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則僱主每月最高供款額為三萬五千三百六十乘百分之五等於一千七百六十八澳門元;不設上限則僱主供款額為四萬乘百分之五等於二千澳門元)


 權益歸屬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未夠三年亦可取得僱主供款權益,例如僱員供款時間滿一年可獲取百分之十僱主供款權益。


 供款時間:除了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時間,亦將僱員未開始供款前的完整受僱期間納入計算(即以「年資」作為「供款時間」),再以相應的權益歸屬比率去計算僱員可取得的僱主供款權益。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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