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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特定案須訴前調解



黃顯輝(左)與梁孫旭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簽署《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意見書

    三常會簽法案意見書建議明年生效



    離婚特定案須訴前調解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簽署《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表示,根據法案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特定家事案件訴訟前,必須向社工局申請訴前調解,調解服務將由特區政府免費提供,所有相關開支將由現有預算支應,無需新增撥款。

    法案建議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生效,以預留足夠的時間準備相關社工的培訓工作。

    加強調解家事案

    黃顯輝、梁孫旭介紹,法案旨在加強對特定家事案件的調解機制,法案聚焦於與“訴訟離婚”相關的特定家事案件,並規範調解程序、調解員資格等方面。法案主要討論方向有九個,涵蓋法案的結構與名稱;適用範圍;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必要性;調解程序的法律定性;家事調解員資格及標準;調解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和解協議法律效力;調解服務開支;法案用語。

    法案的適用範圍,實際僅限於與訴訟離婚相關的案件,包括訴訟離婚本身;規範變更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以及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

    調解員社工擔任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個別議員對調解員資格仍存有爭議。法案目前規定僅限社工局公職社工及具專業資格的民間社工擔任調解員。委員會建議將“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中的四十九位澳門調解員納入。但政府回應認為大灣區調解員主要處理商事糾紛,與家事調解專業不符,未來將視成效再考慮擴大資格範圍。提到四十九位澳區調解員大部分均為律師,另有數名調解員是私人企業的法律顧問,因此他們的工作內容可能與家事調解無關。對於提案人的立法取向,委員會表示尊重,不過有委員不贊成有關立法取向。

    將培訓三百社工

    為確保新法案的順利運作,法律一旦獲通過後,政府年內將對約二百至三百名現有從事家庭輔導的社工提供專業培訓。根據統計,澳門每年約有一千宗家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其中二百多宗屬於須強制調解的“特定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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