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全文》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計算及權益歸屬 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僅適用於受僱人士,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自願參與,雙方每月各自至少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即“供款計算基礎”)的百分之五供款。 “供款計算基礎"設有上、下限的規定,並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現時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為三萬五千三百六十元,下限則為七千四百四十五元。設立下限的理念為保障僱員,若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扣除供款後低於最低工資金額,僱員豁免供款,僱主仍需按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供款。而上限則是顧及僱主僱員雙方的負擔,若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超出最低工資金額五倍,即高於供款計算基礎上限時,則僱主及僱員均只需以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的百分之五供款。 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可以取得自己全部的供款權益,而取得僱主的供款權益,需按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比率作計算。“供款時間"是指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時間,而“權益歸屬比率"則指僱員有權取得僱主供款的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滿三年,可取得僱主供款權益的三成、滿四年為四成、如此類推每年遞增一成,直至供款時間滿十年,便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權益。 上述僅為非強制央積金的基本標準,制度允許僱主設定對僱員更有利的條款,例如:(1) 供款比率:除了基本的百分之五供款外,設定高於百分之五的僱主供款比率。 (2) 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僱主不設定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即超出三萬五千三百六十元的部分仍需供款。(假設僱員每月基本工資為四萬,如僱主設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則僱主每月最高供款額為35,360*5%=1,768澳門元;不設上限則僱主供款額為40,000*5%=2,000澳門元) (3) 權益歸屬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未夠三年,亦可取得僱主供款權益,例如僱員供款時間滿一年,可獲取一成僱主供款權益。 (4) 供款時間:除了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時間,亦將僱員未開始供款前的完整受僱期間納入計算(即以“年資”作為“供款時間”),再以相應的權益歸屬比率去計算僱員可取得的僱主供款權益。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 / 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 / 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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