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交通法 《道路交通法》修訂案終作出重大修改,當中主要是把原來的“扣分制”改爲與鄰近地區相同的“記分制”,重新劃分記分行爲及設立扣分制度。這是新屆政府聽取民意的一個表現,重新確定設立“記分制”的目的。 查實無論“扣分制”抑或“記分制”,設立的目的均是爲了糾正不合規的駕駛行爲,扣分或記分只是操作不同而已,最主要是把違規行爲納入監管,從而保障交通安全。然而,在最初的修訂文本,僅將不遵守特定交通符號或無理會警員指揮的行爲才扣分,而這類違規根據記錄三年來處罰有限,根本起不到改善交通保障安全的目的,被坊間質疑是爲了“人有我有”。 最新文本把公衆最關心的醉駕、藥駕、超速、衝紅燈、逆駛等均列入記分範圍。倘達到十八分或以上則要停牌。 另外,還有修讀駕駛進修課程可以抵扣分數,獨立一宗違規,由記分當日起計滿兩年清零等,均體現了糾正違規駕駛行爲的決心。 法案目前尙在立法會討論,記分如何操作須待出台後方清楚。惟鄰近地區過去曾出現代記分的現象,讓違規者避免因記滿分停牌。後經完善記分操作後始杜絕。本澳將來實施時可以參考,免被人鑽空子。另外,處理途人亂過馬路方面可以考慮採用修讀交通課程方式,相信更能起作用。 秦 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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