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負擔家人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聲明書樣本(專題網頁截圖) 現金分享網頁詳列手續塡表樣本 【澳門日報消息】本年度現金分享計劃新增去年在澳至少一百八十三日的發放條件,三類特定人士可豁免,另設八種不在澳的理由亦可聲請,此外,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在聽取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將澳門居民不在澳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三年內提聲請發放 澳門居民可於現金分享計劃網頁(www.planocp.gov.mo/)或“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查詢是否符合資格,未獲發放的澳門居民可於今年六月十八日至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向社保基金提出聲請發放,經社保基金分析及處理後,倘聲請獲接納,社保基金依職權通知負責發放的實體,由發放實體以適當方式通知聲請人。 網頁公佈手續文件 居民可通過現金分享計劃網頁了解如何辦理聲請發放,網頁公佈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居民可參考填寫樣本,在網站下載相關聲請書、聲明書等。 聲請細分至十點 聲請發放的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方面,聲請人於相關曆年內因下列任一原因而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此,聲請人必須自行提供充分證明: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二、住院;三、居於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四、居於內地且未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六、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七、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八、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九、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十、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網站提出的十點理由較政府前日於行政會公佈的八種理由為多,主要是把原來“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分拆成上面提述的第三、四點,以及新增第十點。 對於何謂“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政府在現金分享網頁聲請原因常見問題中解釋,由於現實情況多樣,凡非屬法規所規定的特定原因,且因特殊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以至未能身處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可以該理由作出聲請。 詳述理由遞交證明 鑒於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提交的文件均有所不同,澳門居民須於聲明書上,詳述移居外地的原因及何時起移居、移居前在何處居住及工作等情況,並遞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不少居民關注到第六點需要提交的文件,即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基於此原因的聲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較多,至少需要提交:聲請書、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聲明書、被負擔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及與聲請人的關係證明副本、負擔主要生活費的證明文件、聲請人的工作證明。 如屬以下情況則另需提交相關文件:如被負擔的子女在澳門讀書,須提供二○二四年一月至十二月的成績單或在學證明副本;如被負擔的子女在外地升讀高中或大學,除須提供子女二○二四年一月至十二月的成績單或在學證明副本外,亦須提供子女在澳就讀初中及高中成績單或畢業證書副本;如被負擔人在外地住院,須提交相關住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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