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常會昨續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 ![]() 宋碧琪、李靜儀(右)。 醉駕毒駕記五分 無理拒檢涉加重違令須停牌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早上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等官員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與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對於沒有合理理由而拒絕呼氣酒精測試、血液酒精測試或醫生檢查者,將處以加重違令罪,禁止駕駛一至四年。 一常會議昨上午九時半舉行,會議持續三個小時。李靜儀表示,新文本新增記分制,“醉駕”及“毒駕”的違規行為將被記五分。對於沒有合理理由又拒絕呼氣酒精測試或血液酒精測試者,將處以加重違令罪,及禁駕一至四年,罰則與醉駕罰則看齊。 醉駕拒檢共記十分 有傳媒問及,若最初拒絕酒精呼氣測試,最終又確認“醉駕”行為,是否各記五分?李靜儀表示,目前建議的記分制,最終記分情況需依據確定的違法行為數量來作記錄。法案有詳細列明相關分值規定,針對“醉駕”行為將記五個分值,拒絕酒精測試同樣會記五個分值,輕微違反行為則記二至三個分值等。 會上並討論道路、車輛相關的定義,新文本與道路相關的定義項目共二十三個,涵蓋公共道路、車行道、行人道、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等定義。與車輛有關的定義則有十五個,如汽車、輕型汽車、摩托車等常見交通工具。 新文本建議,在一般情況下,禁止平衡車、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動或非機動通行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議員關注是否需加入平衡車或滑板車等具體定義,以便執法。 另外,關於法案訂定等同公共道路的道路之定義,議員關注私人大廈或私人物業開放予公眾泊車的停車場,是否等同公共道路?這有待政府進一步釐清。 督導員非執法人員 新文本建議,公共道路使用者應服從具有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員的命令。有議員關注交通督導員是否屬於執法人員?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公共道路的執法人員主要指治安警察局人員,交通督導員不屬於執法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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