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將於七月十五日起發放。並新設發放資格條件,需去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天;三類人士可獲豁免,以及八種不在澳情況可聲請發放款項。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自二零零八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了多年現金分享計劃,向持有特區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款項。近年,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希望特區政府對現金分享計劃作出檢討和完善。經聽取社會的意見,並參考《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二零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對本年度的現金分享的發放資格及聲請手續作出規範。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身份條件是指在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居民身份證,這一點與過往制度相同;在澳條件是指在去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日,這一點是法規新設的條件。 雖然行政法規新設了在澳條件,但為了照顧特定群體,法規規定三類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豁免計算在澳時間,包括於二零二四年內:未滿廿二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按照法律收取殘疾金及殘疾津貼的人士。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參照《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將因下列八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 一、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住院; 三、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 四、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 五、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六、履行公務; 七、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居民可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https://www.planocp.gov.mo/)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符合發放資格的人士會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自動收取款項,無需提出申請。對於初步未符合資格的人士,如在去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且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可在本年六月十八日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三零九四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在審核後如確認符合條件則會獲發放款項。 為了協助有需要的居民查詢發放資格和聲請發放款項的手續,以及在六月十八日後接收聲請文件,特區政府將開通電話查詢熱線(電話:二八二二五零零零),並會在分佈各區的五個政府服務中心設置專門櫃檯提供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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