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碧琪、李靜儀(右)。 一常會續議《道路交通法》修訂案 頂包逃避記分最高罰兩萬四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道路交通法》修訂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及交通局長林衍新列席。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與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新增妨礙記分公正性條款,初步建議若有人“頂包”以逃避記分,將視為輕微違反行為,處以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罰金。該條文與現行刑法典中的“袒護他人罪”不同,若違規駕駛中涉及頂包刑事犯罪行為,仍適用刑法典相關規定。 頂包逃責犯袒護罪 李靜儀指出,《道路交通法》修訂案最初文本曾提出“袒護駕駛員罪”,考慮到與現行刑法典的“袒護他人罪”的協調性,新文本建議《道路交通法》新增妨礙記分公正性的條款,建議若有人意圖代替違規駕駛員承擔扣分,或教唆他人逃避扣分記錄,將被視為妨礙記分公正性,處以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罰金。秘書宋碧琪補充指,若有人頂包他人刑事責任,將按刑法典中的“袒護他人罪”處理;若同時涉及頂包記分行為,則適用新條款,視為輕微違反,處以罰金。議員們對罰金制定依據提出意見,政府表示將研究,暫未有最終決定。 不遵停車睇齊衝燈 李靜儀表示,會上還討論了輕微違反行為的處罰規定,包括不遵守停車義務、逆駛、掉頭、倒車、不讓特定車輛先行、在人行橫道超車、不遵守交通燈紅燈訊號或交匯處強制停車訊號等情況。大部分罰則維持現行規定,罰金變動不大。然而,對於不遵守執法人員停車手勢的行為,罰金將從現行六百元至二千五百元調升至一千元至五千元,與衝紅燈罰則看齊。此外,法案中部分規定對於橋樑、引橋、隧道等特定區域的一些違規行為設定了較重罰則,並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有關橋樑等範圍。議員們要求政府進一步明確這些區域的定義、範圍及執法實踐的問題。 明確清晰累犯定義 會上並討論了累犯、吊銷駕駛執照及暫緩執行處罰等規定。政府對累犯的定義進行優化,明確在兩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款規定的輕微違反行為即視為累犯。對於酒駕和超速等分級違規行為,法案新增了更清晰的條款,即使濃度或速度不同,兩年內再次違規均視為累犯。 另外,對於暫緩執行處罰,政府初步建議首次違規且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包括考慮行為人的罪過程度、行為的不法性及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程度,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執照。議員們希望進一步優化制度,並考慮職業司機等特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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