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公佈 【中新社北京二十六日電】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公佈《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自九月十五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五十一條,旨在保護重要軍工設施的安全,保障重要軍工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工科研、生產等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 未經同意不得進入 《條例》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重要軍工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重要軍工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重要軍工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條例》指出,未經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同意,禁止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等進入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禁止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攝影、攝像、錄音、描繪和記述。確需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進行勘察、測量、定位的,應當經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同意。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攝影、攝像、錄音、描繪、記述、勘察、測量、定位資料,應當經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同意。 《條例》指出,航空器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上空飛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並按照批准的飛行計劃實施。 屬反間諜防範單位 《條例》提到,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屬於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的,應當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要求,明確內設職能部門和人員承擔反間諜安全防範職責。 《條例》指出,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依照有關規定加強重要軍工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防護。重要軍工設施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安全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施保護措施、履行保護責任的,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和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教育,使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保護重要軍工設施,保守關於重要軍工設施的國家秘密,制止破壞、危害重要軍工設施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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