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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責擬分民事刑事處理



李靜儀(右)、宋碧琪。

    交通逃責擬分民事刑事處理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續與政府代表審議修改《道路交通法》最新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新文本優化了逃避責任罪,建議新增逃避民事責任罪,採取半公罪方式,允許雙方透過和解解決問題,未必會檢控。她引述政府解釋,此舉旨在保障受害人權益,同時合理運用司法資源。



    個案逾九成屬民事

    根據現行法律,倘若駕駛者事故後立即駕駛逃離現場,將構成逃避責任罪。李靜儀表示,過去,委員會及社會曾提到,一些情況下,駕駛者不慎損毀其他車輛或欄杆等財物,並非故意逃離,但仍以公罪處理。她引述警方資料稱,去年逃避責任罪的個案中,超過九成屬於民事責任,並不涉及人身傷害及刑事責任,較多為金錢損失,例如車輛輕微刮花受損,但事後仍以公罪處理。政府聽取社會及司法機關意見後,初步將條款分為逃避刑事責任和逃避民事責任兩類。

    在逃避刑事責任方面,她引述政府解釋,若因醉駕或超速導致事故並有意逃避責任,將繼續以公罪處理,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或科處二百四十日罰金;逃避民事責任則處以最高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且增加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條文,即採取半公罪處理。多位議員認同政府取向。此外,新文本更清晰“遺棄受害人罪”,列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傷。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清晰犯罪要求或整個罪狀的說明。

    記分外有相應處罰

    法案引入記分制,根據駕駛者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累計十八分以上將會被注銷執照。據悉,除了記分制度,涉及嚴重違法行為還有相應處罰。李靜儀昨引述政府表示,前期收集意見時,聽到社會認同要加強打擊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如毒駕、醉駕、酒後駕駛以及超速,因此修法建議提升罰則。



    超速分三級處罰



    法案對超速方面的調整較多,超速分為三級,其中輕度超速不會被禁止駕駛,亦不會記分;但第二、第三級的嚴重超速則會可能面臨禁駕及記分,具體由法院判決。法案建議非重型車和重型車超速可分為三級,第一級屬“輕超”,非重型車超出道路限速少於時速三十公里,重型車超速少於二十公里,罰款一千五百至六千元;第二級屬“重超”,非重型車超出道路限速三十至五十公里,重型車超速二十至四十公里,罰款六千至一萬二千元,以及禁駕六個月至一年;第三級非重型車超出道路限速多於五十公里,重型車超速多於四十公里,罰款一萬二千至二萬四千元,同樣會被禁駕及記分。



    醉毒駕刑責加重



    修改文本建議提升對俗稱醉駕、毒駕的刑罰,建議徒刑兩年,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禁駕一至四年。輕微違反的條文,建議提升酒後駕駛的罰金,若駕駛者血液酒精濃度在○點五克至○點八克(不含○點八克)之間,罰金則由現時的二千至一萬元調升至四千至三萬元;○點八克至一點二克則調升至二萬至六萬元,委員會關注執罰時會否不銜接,建議政府檢視罰金的上下限。若酒後駕駛累犯,將有加重情節,罰金再增加,並禁止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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