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本“扣分制”惹爭議 【澳門日報消息】本澳現行《道路交通法》生效至今超過十七年,部分規定已難以配合本澳的實際環境及交通狀況,當局經過多年研究諮詢,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新的《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借鑑外地做法引入“扣分制”,是原法案的重中之重。 原法案建議駕駛員的分值被扣減至一分或多於一分但少於七分,禁止駕駛三個月,扣減六分就停牌三個月;被扣減至零分,禁止駕駛六個月。當時的“扣分制”,並非一律適用於所有違法駕駛的行為,而是只將駕駛者不遵守特定的禁止標誌交通信號的指示等扣分。這類交通信號約有廿九個,“扣分制”納入其中十七個。據警方前三年記錄,這十七個交通信號中只有五個有處罰,最多的一個一年罰六十多宗。餘下十二個交通信號近三年均沒有處罰記錄。換言之,這樣的“扣分制”似“軟着陸”,但能否警惕、端正駕駛習慣,效益成疑。加上不像鄰近地區設立清零制度,故備受爭議。 一般性審議時,有議員擔憂沒有“清零”的扣分制,會矯枉過正;亦有議員質疑存在“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不少議員都呼籲政府要清晰“扣分制”的立法原意和必要性,勿“為扣而扣”。當時的司長回應表示,引入“扣分制”的目的是希望提高道路安全。坦言法案難以共識,“三十個人有三十個意見,駕駛者有駕駛者的角度,行人有行人的角度。” 原法案還建議加強懲處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提高有關不遵守“禁止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車輛間的安全距離”及“使用聲響信號”等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的範圍;禁止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禁止平衡車、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動或非機動通行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訂定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在公共道路上的通行規則。 建議行人橫過車行道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使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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