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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主管委任前需代任半年



林倫偉(左)、陳澤武。

    擬取消公開譴責改勸誡機制



    領導主管委任前需代任半年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修改第十五 / 二○○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需代任六個月,以便監督實體充分觀察擬任用官員。政府考慮到特殊原因如患病,代任期不必連續六個月,只要在一年內累計滿六個月即可符合條件。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陳澤武、林倫偉表示,會上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共同審議法案最新文本,討論過程順暢,釐清部分條文。接下來,等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

    代任期不需連續

    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人員在確定委任前應以代任制度擔任有關官職,即試用期。代任期間經評核適合,政府才會作出定期委任,委員會認同此安排具彈性,但部分情況則不需代任期,包括曾擔任管理、協調和監控職務的人員擔任領導或主管相應或較低職級的官職,須聽取行政公職局約束力的意見;或經適當說明理由並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者,亦可免除代任要求。陳澤武又指出,代任人的代任期為六個月,與政府討論後考慮到特殊情況如患病,要求不必連續六個月,只需一年內累計滿六個月亦符合代任條件。

    公開譴責未實施

    此外,法案建議取消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他引述政府再次解釋,公開譴責制度意義不大,過去並未實施,操作性不強。政府新文本增加條文,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尤其是未依法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報告進行回覆或提交意見,或在部門或具體實體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報告後不執行相關的建議或糾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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