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航空牌照年期擬由最長廿五年縮短至二十年,維持可續期。 ![]() 黃顯輝(左)、梁孫旭。 三常會續討論《民航活動法》 商業航空牌照擬縮至20年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民航活動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表示,政府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新工作文本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有效期由二十五年改為上限二十年,並維持可以續期的制度。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民航局長潘華健等列席會議,閉門會議逾兩小時。黃顯輝、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政府提交法案最新工作文本與對上一個文本分別不大,以完善行文為主。 特首可免競投發牌 法案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會由現行的批給制度轉為業務牌照制度,配合特區商業航空逐步開放的政策,法案原建議因顯著公共利益,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黃顯輝指出,委員會認為行政長官應說明理由下行使自由裁量權,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新工作文本建議,因公共利益並經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 擬新民航局組織法 黃顯輝續稱,民航局組織運作及人員制度章程將來由專有法規規範,法案通過後,原來規範的第一○/九一/M法令有數條條文將被廢止,大部分條文會暫時繼續生效,直至新的補充法規出台。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生效後會抓緊時間草擬新的民航局組織法,但不會與法案同步生效。 過渡性規定方面,黃顯輝表示,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改為法案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可向行政長官提交指出其有意繼續經營商業航空客運服務的書面聲請,並附同業務牌照最初五年的業務計劃,在此情況下發出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 此外,政府未訂定法案的生效日期。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視乎委員會審議法案的進度而定,委員會則表示有很大信心在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能完成審議,政府將於下次提交的最後正式文本列明法案生效日期。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