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過新法核電最長延役廿年 【中新社台北十三日電】台灣立法機構今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簡稱“核管法”)。依有關規定,已停止運轉的核電廠仍可申請換發執照,執照有效期可延長至二十年。 綜合聯合新聞網、《經濟日報》等台媒報道,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台灣核電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最長為四十年,期滿後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到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換發執照有效期最長為二十年。 放寬重啟核電條件 多位民意代表指出,核電是台灣重要的能源手段,符合島內民眾和企業利益。不過,當天通過“核管法”之後,是否延用仍由主管機關決定。 台媒此前報道,台灣最後一座仍在運轉的核電設施將於今年五月十七日除役,為應對“核電歸零”後供電不足的窘境,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提出“核管法”修正案並達成共識,聯手推動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並放寬重啟條件。 當局稱無延役規劃 台行政管理機構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表示,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門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三個前提。 李慧芝強調,即使有延役需求,當局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且必需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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