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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國安兩附屬法涵蓋四範疇

    公署履職場所列禁地



    港國安兩附屬法涵蓋四範疇



    【香港中通社十三日電】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十三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項附屬法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附屬法例包括《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就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有關法例涵蓋四大範疇:一,清楚描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統籌、協調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意見,國安委秘書處協助跟進落實,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二,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附屬法例訂明執行細節,包括公務人員須及時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等;並訂明相關罪行,包括沒有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等的罪行。

    先訂立後審議

    三,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條文作出細化的規定,例如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及偽造公署文件即屬犯罪;以及任何人就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責任。

    四,宣佈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清楚標示有關禁地的詳細地址及連結起來能清楚界定整個禁地範圍的各點的清晰座標。相關禁地的範圍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附屬法例將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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