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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研學遊 開展“真研真學”遊



本澳高校去年始開辦“研學遊指導師”相關課程

    讀懂研學遊  開展“真研真學”遊



    一、研學旅行的緣起與官方釋義

    二○一三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民旅遊休閒綱要(二○一三至二○二○年)》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學生研學旅行”;二○一四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作出了“積極開展研學旅行”的工作部署;二○一六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明確提出將研學旅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計劃”。這三部規範性文件的相繼出台,是在我國內地的旅遊業不斷發展、國民(包括學生)不斷追求提高生活質量,以及教育事業為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進行改革的背景下,整合教育、旅遊、文化資源,充分發揮其效用而適時發動和推進的。概括而言,研學旅行(旅遊)是指以中小學生為主體對象,以集體旅行生活為載體,以提升學生素質為教學目的,依託旅遊吸引物等社會資源,進行體驗式教育和研究性學習的一種教育旅遊活動。這是規範性文件《研學旅行服務規範》對“研學旅行”的定義,對“研學旅行”作出科學的詮釋,也歸納出本質屬性。

    教育部等十一個部門《關於推進中小學研學旅行的意見》(下稱“《意見》”)“序言”中明確制定《意見》的根據和目標。“序言”提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秉承‘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幫助中小學生了解國情、熱愛祖國、開闊眼界、增長知識,着力提高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必須提醒注意,官方規範性文件使用“研學旅行”而非“研學旅遊”,民間也用“研學旅遊”或“研學遊”之名稱。這與二○二二年五月五月國家人社部《關於對擬發佈生物工程技術人員等職業資訊進行公示的公告》提出,將“研學旅行指導師”職業名稱變更為“研學旅遊指導師”有脗合之處,具有合理性。我們認為,把“研學旅行”理解為“研學旅遊”(或“研學遊”),體現了“研學遊”是一個由“研”、“學”和“遊”三種活動組成的一個綜合性的活動,有別於“研”或“學”或“遊”單一活動。它必須同時具備“研”、“學”和“遊”的共同特徵,而且三者在“研學遊”發揮的功能和扮演的角色不同,即:“研”為基礎、“學”為目標、“遊”為載體。簡言之,三者之間既獨立又聯繫,相互協調,共同形成完整的統一體。任何一個元素的缺失或偏頗均有損其完整性和統一性,更違背國家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初心。有人把“研學遊”定為“教育 +”模式,而非“旅遊 +”模式。

    二、“研學遊”的重大意義、工作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以及組織保障。

    (一)重大意義

    《意見》闡述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重大意義、工作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組織保障。在重大意義方面,《意見》指出:“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是由教育部門和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方式開展的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是學校教育和校外教育銜接的創新形式,是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是綜合實踐育人的有效途徑。”由此可見,“研學遊”的組織方主要是教育部門和學校,而非旅行社。在法律關係中,旅行社僅為承辦方(受託方)。但是,在實務中,也出現一些旅行社打着“研學遊”的名義,自行招攬“研學遊”業務,非經學校組織,由個人自願報名參加。從法律關係分析,旅行社則為組織方。嚴格上講,旅行社自行招攬“研學遊”業務違反《意見》的有關規定。

    《意見》還強調:“開展研學旅行,有利於促進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學生對黨、對國家、對人民的熱愛之情;有利於推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引導學生主動適應社會,促進書本知識和生活經驗的深度融合;有利於加快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滿足學生日益增長的旅遊需求,從小培養學生文明旅遊意識,養成文明旅遊行為習慣。”不難看出,推進“研學遊”的目標是培養中小學生家國情懷,提高國家的認同感,加強愛國主義教育,擴充和延伸書本知識,使書本知識與社會經驗深度融合,培養德智體美相結合的綜合性人才,為國家社會主義的建設培養優秀接班人。

    (二)工作目標

    在工作目標方面,《意見》確立推進“研學遊”的工作目標為:“以立德樹人、培養人才為根本目的,以預防為重、確保安全為基本前提,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為着力點,以統籌協調、整合資源為突破口,因地制宜開展研學旅行。”

    (三)基本原則

    為順利推進“研學遊”,《意見》創設了教育性原則、實踐性原則、安全性原則和公益性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為保障工作目標的實現奠定基礎、創造條件及指明方向。

    (四)主要任務

    《意見》為推進中小學研學旅行作出重要部署,制訂了五方面的主要任務,主要內容有:

    1.把研學旅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計劃。由此看出“研學遊”的重要性,它構成中小學教育教學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或缺。

    2.加強研學旅行基地建設。由此可見,沒有足夠、符合條件的“研學遊”基地,“研學遊”無法或難以推行,或者只是停留在形式意義的“研學遊”,沒有達致實質意義的“研學遊”的要求和標準。

    3.規範研學旅行組織管理。《意見》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探索制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規程,做到‘活動有方案,行前有備案,應急有預案’。無論是學校自行組織開展還是委託開展研學旅遊,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制定符合標準的活動方案,確保活動達標和安全。”例如,《意見》規定,“學校委託開展研學旅行,要與有資質、信譽好的受委託企業或機構簽訂協定書,明確受委託企業或機構承擔學生研學旅行安全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提供的“研學遊”服務是否符合服務質量要求,可以根據《研學旅行服務規範》(由國家旅遊局──現更名為“文化和旅遊部”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佈,二○一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4.在健全經費籌措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各地可採取多種形式、多種管道籌措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經費,探索建立政府、學校、社會、家庭共同承擔的多元化經費籌措機制。”同時要求,各地政府相關部門對交通、場館、景區景點以及旅遊保險等領域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研學旅遊,使“研學遊”可行及可實施。

    5.在建立安全責任體系方面。《意見》要求:“各地要制訂科學有效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責任落實、事故處理、責任界定及糾紛處理機制,實施分級備案制度,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到人。”“研學遊”的安全保障和安全責任體系是順利推進及發展壯大“研學遊”的重要一環,不可忽視。否則,“研學遊”難以持續。

    (五)組織保障

    為順利推進“研學遊”,確保“研學遊”的成功舉辦,《意見》建立了組織保障機制,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成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發改、公安、財政、交通、文化、食品藥品監管、旅遊、保監和共青團等相關部門、組織共同參加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加大對研學旅行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管理指導。

    2.強化督查評價。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學生參加研學旅行的評價機制,把中小學組織學生參加研學旅行的情況和成效作為學校綜合考評體系的重要內容。

    3.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在中小學廣泛開展研學旅行實驗區和示範校創建工作,充分培育、挖掘和提煉先進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整體推進。

    三、自覺守規自律防研學遊變形走樣

    (一)研學遊泛濫,名不副實。

    中國內地自國家發佈鼓勵和推進中小學“研學遊”的規範性文件之後,自二○一六年始,研學旅遊漸受關注,並漸漸深入人心,得到各級政府、學校、社會的認同及支持。雖然“研學遊”收費比一般的校外活動或大眾旅遊為高,但是許多家長認為值得,皆紛紛要求、鼓勵和支持子女報名參加“研學遊”,促使“研學遊”業務蓬勃發展。

    然而,內地的“研學遊”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由於市場競爭激烈,加上有關政府部門監管缺位,打擊不嚴;組織學校對“研學遊”把關不嚴,跟進不到位,因而出現種種違背“研學遊”初心的現象,產生諸多社會負評。許多家長也開始懷疑或質疑“研學遊”的質量,“物非所值”,達不到“寓教於遊”的預期目標和效果,例如有的“研學遊”活動出現“遊”而不“學”,“學”而不“研”,使“研學遊”黯然失色,失去其真義和價值。

    受內地“研學遊”風潮影響,澳門近年來也有接待來自內地冠以“研學遊”之名的旅遊團,但是,從行程規劃的內容分析,僅有增加一、兩個校園觀光點(以澳門大學校園遊覽為多),而安排學生參加專為他們策劃的課程、工作坊等活動則少之又少;其他行程與一般旅遊團的行程無異。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所謂的“研學遊”與《意見》及《研學旅行服務規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二)研學旅遊指導師的加盟可保“研學遊”的質量和專業性

    國家文化和旅遊部《研學旅行服務規範》給研學旅行指導師 (study tutor) 定義為:“在研學旅行過程中,具體制定或實施研學旅行教育方案,指導學生開展各類體驗活動的專業人員。”由於“研學遊”不同於一般的旅遊,因此,它的行程須經專業人員(研學旅行指導師)的策劃,以及指導實施。這樣,才能體現“研學遊”的專業性、教育性、研究性和學習性等特質。由此可見,“研學遊”行程內容的技術含量、專業性、綜合性是一般旅遊行程策劃者的能力所不及。根據要求,一位合格且勝任“研學遊”課程和行程策劃的研學旅遊指導師不僅要具備教育方面知識和技能,了解教育,並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質、心身特徵、興趣好愛、學習及吸收知識的能力,有所了解和掌握,還要具備旅遊方面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急救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簡單而言,他是一個複合型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根據內地關於報讀旅遊指導師的資格和條件要求可以看出,報讀者須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導遊要求至少高中學歷),具備教育及導遊專業知識和技能人員報讀最受歡迎,因此,鼓勵中小學老師及導遊報讀,並會優先錄取。

    隨着“研學遊”的深化發展,以及行程的專業性、綜合性內容要求頗高,由此催生出一種新的職業──研學旅行(遊)指導師,成為我國新增的職業。二○二二年人社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二○二二年版)》,新增了研學旅行指導師這一職業,並對此職業作出解釋。

    雖然截至目前,從事研學旅遊指導師的工作,暫無硬性資格證要求。同時,無論文旅還是教育部門,都沒有舉辦國家認可的研學旅遊指導師資格考試。目前,人社部和部分行業協會開展的研學旅行指導師考試,只是等級認定,不是資格考試。因此,沒有研學旅遊指導師證書,同樣可以從事相關工作。我們認為,長遠而言,為了讓研學旅遊趨於規範、專業、質量更有保障,以及確保研學旅遊指導師職業更規範、更專業、就業機會更有保障,應當立法對該職行規範和監管。如同導遊職業一樣,要求從事該職業者須持證上崗。從二○一七年五月一日實施《研學旅行服務規範》可找到一些支持我們觀點的證據。該“規範”規定,“研學旅行的承辦方應為依法註冊的旅行社,宜具有AA及以上等級,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投訴、不良誠信記錄、經濟糾紛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還應設立研學旅行的部門或專職人員,且有承接100人以上中小學生旅遊團隊的經驗。”退一萬步說,即使政策、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研學旅遊指導師須持證上崗,但是,作為承辦方的旅行社,若能聘請持有研學旅遊指導師證書的專業人員負責策劃“研學遊”行程,並跟進、指導、監督活動的全過程,自然會大大提升公司的競爭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增強公司在旅遊行業的影響力。

    四、澳門研學旅遊起步遲,政企學

    須合力推進“研學遊”。

    相較於內地,澳門研學旅遊出現時間較晚,而且主要以接待內地的中小學研學旅遊團。由於經營“研學遊”旅遊團的時間尚短及經驗不足,對於研學旅遊的認知不深,且存在偏頗,加上,研學遊指導師匱乏,因此,“研學遊”行程和活動策劃皆處在“摸着石頭過河”的階段”。

    去年開始,本地旅遊院校才開始關注“研學遊”,並着手策劃“初級研學遊指導師課程”,將向社會公開招生。課程的推出是因應當前“研學遊”的興起,為提供優質的“研學遊”產品而設,希望竭盡所能為中小學校及旅遊業培養合格的研學遊指導師複合型人才,向需求方提供名副其實的“研學遊”服務(產品),使參與者獲得物有所值的“研學遊”服務。政府部門尤其是教青局、旅遊局、文化局、體育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應當設立跨部門協調小組,制定扶持或優惠“研學遊”的相關政策,監管、扶持、指導、協調、助力推進“研學遊”的發展,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貢獻力量。



    廣州工商學院

    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研究協會會長



    簡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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