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罪、準公罪、私罪及告訴權的消滅 公罪,又稱公訴罪,指檢察院有權單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當檢察院獲悉某些公罪犯罪行為時,會代表政府向犯罪人提起公訴(即控告某人犯某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也不行,因此類犯罪行為的後果可能會導致公共利益也同時遭受損害。在《刑法典》中,大多數罪行都屬於公罪,如殺人、嚴重傷人、縱火、禁錮、綁架、搶劫、偽造文件、假造貨幣等等,而且其中有些犯罪,法律規定只要在預備的階段已經是犯法,故市民在獲悉關於違法的事情時,就應立即向司法機關或警方舉報。 準公罪,是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的罪行。所謂“告訴”,是指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告知有關犯罪事實,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典》中,部分罪行屬於準公罪,如普通傷人、恐嚇、盜竊、詐騙等。其中,如某些罪行符合特定條件時,準公罪便會轉為公罪,如“盜竊罪”中,盜竊之財物價值超過三萬元,便會轉成公罪。很多時候,刑事警察機關(如本局)就算知道有關案情,但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便不能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而犯罪行為人亦不會受到任何刑罰。 私罪,又稱自訴罪,是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行自訴,檢察院才能立案偵查並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罪行。“自訴”指受害人報案後,需自行請律師或由有關部門代聘律師提起訴訟程序。在《刑法典》中,部分罪行屬於私罪,如誹謗、侮辱或對先人不敬(如挖墳)等。若受害者是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等,並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侵犯,則私罪便會轉為準公罪。 (司法警察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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