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家暴法”暫無必要 議員羅彩燕認為,現時家暴的立案比率低,“家暴法”立法有缺陷,建議適時修訂“家暴法”和刑法典的陳舊法令。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不認同“家暴法”立法有缺陷、刑法不足夠的問題,反而認為羅議員對“家暴法”了解不足。他指出,家暴個案去年初步立案一百三十三宗,前年為一百二十九宗,最後確定家暴罪去年十二宗、前年十五宗。其餘個案則以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其他罪名跟進。 不定家暴罪原因 黃少澤解釋部分個案不以家暴罪定罪的原因,指出家暴罪判一至五年刑期。涉及家暴罪符合輕微或中型程度,可構成虐待或嚴重傷害的行為,屬於公罪,以家暴罪處理會較重;若屬一次性嚴重傷害的行為,例如構成殺人或嚴重傷害,已超逾一至五年刑期,就會以較家暴罪更重的刑法處理。 黃少澤強調,家暴定罪率低與家暴犯罪定義有關,構成家暴罪必須是重複性、連續性、習慣性及嚴重性。“家暴法”的目的是通過預防性、保護性、處罰性和修復性措施,促進家庭和諧,並非拆散家庭。據他了解,社工局已召集相關部門檢討“家暴法”,而檢討結果是暫時沒有必要修改,至於刑法典這個大法典不是輕易能修改,“不是想修就修,若刑法不穩定,對社會並非好事。”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