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吉平受賄逾五千七百萬 元(最高人民法院) 非法收受財物逾五千七百萬元 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囚14年 【中新社北京二十一日電】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二十一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李吉平生於一九五五年,遼寧大連人,二○○八年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二○一六年卸任。二○二四年三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八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牟利”、“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等。 經審理查明,二○○一年至二○二一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五千七百三十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吉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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