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販管理制度》 小販准照持有人應遵的法定義務 本欄早前為大家介紹了有關取得小販准照的規定。對於獲發小販准照的持有人要遵守哪些法定義務?今天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小販准照持有人應遵守哪些義務? 根據《小販管理制度》規定,小販准照持有人須遵守以下義務: 一、按照准照規定的經營類別、地點和面積,以及為獲發准照而承諾遵守的條件經營業務;二、遵守市政署公佈於該署網頁的管理小販指引;三、遵守持續經營業務的規定;四、遵守親身經營業務的規定;五、不得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或出租小販准照;六、配合市政署為執行監察職權而提出的要求,尤其是提供關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銷售方面的資料。 何謂持續經營業務? 小販准照持有人須按准照規定的條件持續經營業務,或由依法登記的協助人協助經營業務。但由行政當局依法要求或小販准照持有人根據管理小販指引而暫停小販業務,又或小販准照持有人提出合理理由且獲市政署接受的情況除外。 何謂親身經營業務? 小販准照持有人須親身經營業務,為此,法律規定在每一曆年內,親身經營業務的日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但行政當局依法要求或小販准照持有人根據管理小販指引而暫停小販業務的日數,亦視為親身經營業務的日數。 違反義務有甚麼法律後果? 小販准照持有人違反義務可導致小販准照被註銷,有關情況須視乎違反哪一項義務而定。例如:根據《小販管理制度》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一年內違反了上述第一、二、三或六的義務達三次,譬如一年內三次沒有配合市政署為執行監察職權而提出的要求;又或違反第四、五的義務,譬如沒有親身經營業務,則小販准照被註銷。 除了因違反法定義務可導致准照被註銷外,小販准照持有人處於下列任一情況,有關准照也會被註銷,包括:應准照持有人申請;不再符合有關參與競投准照的條件;儲存、銷售或提供不法的物品或服務;經營的小販業務對公共衛生或安全構成嚴重影響;公開競投或經營業務時使用偽造的文件或作出虛假聲明;准照持有人死亡(但不影響在小販准照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已登記為協助人的准照持有人在生配偶可向市政署申請發出小販准照)。此外,為改善小販經營環境或配合城市規劃等公共利益所需,市政署亦可註銷小販准照(但不影響市政署依法重新發出准照)。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二二 / 二○二四號法律《小販管理制度》第十及十三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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