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言須守法 若涉犯罪必究責 透過網上討論區侮辱他人的刑責 問:最近A與B關係惡化,於是A透過網上討論區發放對B的侮辱言論,請問,A的行為是否符合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工具”的要件呢?A應負何刑責? 答: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以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工具”,指的是將構成有關罪狀的內容,例如將侮辱內容直接上載至網上,導致廣泛傳播的情況。案中A直接將侮辱內容上載到網上討論區對B進行侮辱,眾所周知,網上討論區是一個面向公眾的全開放的傳播平台,故A的行為符合了“以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工具”這個構成要件,因此,根據上述第十二條第二款準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侮辱罪的規定,A的行為構成了公開侮辱罪,即行為人將面臨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的加重處罰。 公開教唆犯罪的刑責 問:日前,我在某網上平台觀看商品促銷直播時,看到甲在留言中抱怨趕不及在商品下架前下單,然後乙調侃說“不如打破門市櫥窗直接搶回來吧”,雖然大家都知道乙只是開玩笑,但乙發表這種言論到底有沒有問題? 答:本局嚴正指出,乙的言論可構成犯罪!按照《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任何人在公開集會中、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或藉着散佈文書或其他以技術複製訊息之方法,引起或煽動他人實施某一犯罪,便會觸犯“公然教唆犯罪”罪,一經定罪,行為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儘管市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法定權利,但有關內容和行使方式必須合法。若透過包括網上平台等媒介公開及故意地引起或煽動他人犯罪,即使他人最終未有實施犯罪,但煽動者的行為既有違社會道德,又會對公共安全帶來潛在威脅,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本局呼籲市民應依法慎言,切勿超越法律底線,否則須承擔相關責任。(司法警察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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