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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追陸配補除籍證明違法



新黨昨在台北舉行“關愛陸配”座談會,來自湖南的陸配賀樺發言。(中新社)

    律師:追陸配補除籍證明違法



    【中新社台北十九日電】台灣律師王瀚興、陳麗玲今日在台北指出,台當局要求大陸配偶限期補繳所謂“證明”,與“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此通知並涉嫌違反“行政程序法”。



    台當局日前要求未曾繳“喪失原籍證明”的陸配在三個月內補繳,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該通知引起島內陸配群體強烈反彈,輿論認為,當局羅織罪名逼迫兩岸家庭骨肉分離,發難陸配製造“綠色恐怖”。

    已有案例可參考

    新黨今日舉行“關愛陸配”座談會。王瀚興發言時提及今年一月的一則判例,台當局內部事務主管部門及“陸委會”曾以“假結婚”為由申請撤銷一位境外配偶定居許可,但因發現時間距當事人來台超過五年,超出“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追訴時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認。

    違不及既往原則

    他強調,按照“行政程序法”,行政部門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需在當事人來台居留的兩年以內。加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二○○四年才修訂,規定取得台灣戶籍須提供“喪失原籍證明”。依不及既往之原則,此前取得戶籍的陸配更不應被要求補繳所謂“證明”。

    陸配不應被歧視

    兼任新黨發言人的陳麗玲表示,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入出境的陸配已能充分為己證明,再提供所謂“喪失原籍證明”與“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台當局若缺少二○○四年及之前的資料,應自行提出解決辦法。她質疑,如果當局內部事務主管部門認為陸配尚未“喪失原籍”,當初為何要核發台灣戶籍?補件要求又為何在二十多年後才姗姗來遲?陸配群體不應被歧視和差別對待。

    撐陸配爭取權益

    “來台三十多年,沒想到有一天會收到通知要求補件。”來自湖南的賀樺說,包括自己的家庭在內,陸配群體近期人心惶惶,“凌晨兩點仍在打電話相互安撫情緒”。

    新黨今天稱,將為陸配群體持續發聲,呼籲公眾共同為陸配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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