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倫偉(左)、陳澤武。 針對無視廉署審計署建議者 修領導通則倡違紀停職無薪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續審《修改第一五/二○○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有關違紀行為及紀律程序方面,法案建議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而不向該等實體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將科處停職一百二十一至二百四十日處分,停職期間不獲薪酬、不計年資及扣減公積金等。 該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陳澤武表示,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屬臨時性質,代任人的試用期為六個月,期滿前若不合適,可隨時中止職務,且代任期不計入定期委任的任期。有關人員無須宣誓,確定委任後才需宣誓。 另外,法案建議取消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陳澤武表示,條文屬內部管理措施,適用於非嚴重過錯,目的是記錄工作表現問題,作為委任評核參考。終止定期委任方面,法案建議列出十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委員會關注由於涉及隱私和問責透明度平衡等,希望當局說明日後終止委任時,會否公開說明具體理據。 有關違紀行為及紀律程序方面,陳澤武又提到,公共部門若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廉政公署的勸喻需作出回覆說明,而接受則不需要回覆。但法律沒有訂明公共部門有義務就審計署所提出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作出回應及執行建議,須待行政長官對公共部門作出指示才具義務。政府承諾修改優化有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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