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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續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通則」法案 建議列出十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法案建議列出十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委員會關注是否需詳細公佈原因,因涉及隱私和問責透明度平衡等,希望了解政府取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有關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份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有關的代任屬臨時性,有關人員不須宣誓,確定委任後才需宣誓,有關的代任期為六個月,但期間若發現不合適,可隨時終止代任,代任期亦不會計入定期委任的任期。法案又建議列出十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是否需詳細公佈原因,因涉及隱私和問責透明度平衡等,希望了解政府取態。


 另外,法案提出新增「勸誡」作為內部管理措施,取代原有的公開告誡和譴責。陳澤武表示,條文適用於非嚴重過錯,目的是記錄工作表現問題,作為委任評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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