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空擲物”須承擔法律責任 在澳門,“高空擲物”屬違法行為,行為人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可以構成一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可被科處六百澳門元的罰款。 刑事責任 倘“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 1.導致他人傷亡 根據《刑法典》第一三七條至第一三九條的規定,如果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行為人有可能觸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屬嚴重者,例如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使他人有生命危險,則行為人有可能觸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被判處兩年至十年徒刑;如果因而引致他人死亡,刑罰最高更可被判處十五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屬過失(例如明知該物件的擺放有掉落危險,但仍放任不管,結果真的墜落街上),根據《刑法典》第一四二條的規定,行為人有可能觸犯“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倘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則更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2.導致他人財物損毀 根據《刑法典》第二○六條及第二○七條規定,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例如擲毀車輛的玻璃),行為人有可能觸犯“毀損罪”,並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果毀損的財物超過三萬澳門元、屬公有紀念物,又或被毀壞的物品屬法律已評定的文化財產等,行為人更有可能觸犯“加重毀損罪”,並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毀損的財物超過十五萬澳門元,則更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民事損害賠償 “高空擲物”的行為人除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也須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條的規定,受害人(例如被撃傷的途人)有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例如醫療費、財物的維修費等)。 即使作出“高空擲物”的行為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毀損罪”等,受害人可以決定是否追究對方刑責),但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作出損害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