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強制央積金: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及供款流程介紹 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自願參與,雙方每月各自至少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供款。現以下述例子,介紹設立、參與及供款的主要步驟。 第一步 僱主方面 (1)選擇基金管理實體簽訂合同 某僱主決定參與非強制央積金,首先須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假設七月雙方簽訂合同確認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意向。 (2) 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僱主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包括設立合同副本及申請表等,於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相關文件。 (3) 通知僱員參與 假設僱主於八月接獲社會保障基金的批准通知,其公積金共同計劃於九月一日生效。僱主由接獲有關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須通知所有現職僱員可以選擇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日後,當有新僱員入職,也同樣須在僱員入職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新僱員有關選擇參與的事宜。 第二步 僱員方面 假設僱主有兩名現職僱員,收到僱主關於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通知後,兩名僱員可於三個月時限內(即九月至十一月)表達意願: * 僱員A選擇參與計劃:九月向僱主遞交參與同意書以及相關文件,僱主須於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的翌月(即十月)內,將有關資料轉交基金管理實體作開戶準備。 * 僱員B選擇不參與計劃:應於時限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但日後任何時間,僱員B亦可再選擇參與。) 第三步 繳納供款 僱員A的公積金共同計劃於其提交參與同意書的翌月首日,即十月一日生效,且於十月開始計算供款,基金管理實體須為其開立供款子帳戶。僱主須連同僱員A供款,於十一月最後一日前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屬於十月的供款。 第四步 基金管理實體認購退休基金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供款及相關資料後十個工作日內,須按僱主和僱員A所選取的投放項目百分比,分別為其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 供稿)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