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關條約》談判的主要代表之一,他也是割讓台灣的交接人李經方。 日藉《馬關條約》奪取台灣捲走釣魚島列嶼 (完) 2.中日《交接台灣文據》的內容 李經方沒有含淚簽署割讓台灣的交接文據,反而在談判中催促樺山資紀盡快接收。主要原因是他感覺生命受到威脅,尤其台灣島上反抗之聲四起,正向日本的兵船發槍放炮,若要他登岸交接,便如同羔子進屠户,危險萬分,所以就在船上把交收文據簽訂,一刻也不多留,夤夜起錨返航。 只顧自身安危,視割島如同棄物的無恥庸官李經方,回滬後,即將《交接台灣文據》電傳李鴻章,請代奏報。此《文據》極為重要,今轉錄如下: 因兩全權委員(李經方、樺山資紀)會同於基隆所辦事項如下: 中日兩帝國全權委員交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下之關,兩帝國欽差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第二款:中國永遠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即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之管理主權,並別冊所示各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均皆清楚。為此,兩帝國全權委員欲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以昭確實。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訂為基隆(繕寫兩分)。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委員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全權委員台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 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清單: 一.台灣全島、澎湖列島之各海口並各府廳縣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 二.台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 有關台灣的交接情況,日本的記載也可作為參考,收互為印證之效。 據綱屋嘉七郎的回憶,交收洽談是在明治二十八(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橫濱丸”船上舉行,灣泊的地點是在距離三貂角五海里的海面。“橫濱丸”是樺山總督的乘艦。至於李經方全權委員的乘船“公義號”,實為李鴻章的專船“海宴號”,是德國製,重一千三百四十四噸。但李經方換乘,塗改成“公義號”,前檣掛上黃龍旗,同時亦懸掛德國商船旗。雙方出席交接式的官員,中國方面除李經方外,還有譯官盧永銘、陶大均、口頭翻譯官仁禮敬之。日本方面除樺山總督外,口頭翻譯官侯爵大久保利武、初代民政長官水野遵、外務書記官島村久,參謀長陸軍少將大島久直、海軍大佐角田秀松。 《交接文據》,日本稱之為《授受の公文》,茲澤如下: (樺山資紀、李經方兩權委員)會同於基隆,執行下面事項: 日清兩帝國全權委員於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即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下之關締結之媾和條約,根據第二條:清國永遠割讓給日本國之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並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之主權,並如別冊目錄記載在該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均授受完結。 作為以上之確證,兩全權委員在此署名蓋印。 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即光緒二十年五月十日於基隆。製為兩通。 大日本帝國全權委員台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委員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3.割讓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的理解 這裏不避重複,將《交接台灣文據》的中日文引錄出來,主因是由此觸發釣魚島的主權產生變化。雖然有伊藤內閣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廿一日通過將久場島(黃尾嶼)和魚釣島(釣魚島)納入日本沖繩縣使釣魚島、黃尾嶼歸於日本之說;但還有一說,就是根據《馬關條約》將台灣及澎湖割讓給日本,作為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島,便一併割讓給日本。因此,須要詳加引錄《交接台灣文據》的內容,以審視其用詞,考查釣魚島是否在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下和台灣一起被割讓出去。 台灣被割讓是根據《馬關條約》第二款之二所定,中文的條文是: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 日本稱為《日清講和條約》或《下關條約》,條文是第二條之二: 二. 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 中日文義,幾盡相同,且中文用上“所有一詞”,直接指出“全部”、“一切”之意,較日文的指引更為強烈。但就沒有列出附屬島嶼名,不似第二條之三,就割讓澎湖列島標示出經緯度的起止。按《條約》第三款訂明:“換約後,兩國各派官員二名以上,組成共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結果李經方和樺山資紀兩全權委員,在未能平定反抗團體、完全控制台灣的情況下,沒有切實地“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草草地簽署了《交接文據》(《授受の公文》),內容也和《條約》一樣。至於所謂〈清單〉,亦無“附屬島嶼名”,反而日方更關心各地的城堡、兵器和官有物。因為據城堡、擁兵器,有利他們的鎮壓行動;取得官府衙舍等物,則有助他們開展管治工作。 中國一直主張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屬於台灣東北方外海的島嶼,隨着《馬關條約》割“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便一併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割給日本。但日本政府不同意此說法,認為是伊藤內閣在較早時通過將“久場島和魚釣島”劃入沖繩縣管轄,與《馬關條約》無關。日本是這樣持論,但就出現矛盾,因為伊藤內閣通過劃入沖繩縣管轄的,僅得兩島——“久場島(黃尾嶼)和魚釣島(釣魚島)”,何以後來將沒有劃入的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等島嶼都包括在內,顯然與伊藤內閣的決議文獻不相符。除了這個矛盾之外,日本並沒有將伊藤內閣的決議向外公告,對內也沒有呈上天皇然後頒佈敕諭,似是關門劃界,連日本的村田忠禧教授也不留情面地說此行動,以“竊取”來形容是恰當的。 首先我們如何理解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的涵蓋範圍。在沒有標示經緯度起止的情況下,只能好好地解讀“及所有附屬島嶼”(或“附屬諸島嶼”)的意思。以“所有”一詞來說,即一個也不能漏,將凡是台灣的附屬島嶼,都要隨台灣的割讓而交付。有某些學者則說,“及所有附屬島嶼”沒有清楚列出:釣魚島、黃尾嶼……等島嶼名,因此,不能有效證明釣魚島列嶼就是連同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而割付的。這是不解詞義、抑或是為了達到目的執抝而辯,似是屬於後者。倘若堅執說要列出島名,才算有效證明,那麼請問可曾列出:彭佳嶼、棉花嶼、花瓶嶼,以及龜山島、綠島(火燒島)、蘭嶼,甚至琉球嶼和更多的細小島嶼,但這些島嶼都隨同台灣一起割讓給日本,亦被日本接收。上述彭佳嶼、棉花嶼等島嶼,是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被割付給日本的。同樣,釣魚島、黃尾嶼等島嶼,也因為是台灣的附屬島嶼而割給日本。其實,這並非很難理解,只是日本方面為爭奪釣魚島,便揮動“無理刀”,硬要砍斷釣魚島和台灣的附屬關係。總而言之,根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這一條款的規定,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便一起割讓給日本。因此,日本應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將釣魚島列嶼連同台灣璧還中國。 那些不承認釣魚島是因為《馬關條約》割讓台灣而一併割給日本的學者,較日本外務省還要積極提出問題,更作出“學術性”的探討。在拙著《釣魚島主權論考》(全書約四十萬字,將於年底出版)有詳細的論證和分析。這裏因為篇幅所限,只能扼要地節錄有關《馬關條約》簽訂的部分作出介紹,以示不忘《馬關條約》簽訂一百三十周年,並及釣魚島列嶼被捲走的史事。 註: 同註引書《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選輯》四二三至四二四頁。 同註引書,《始政五十年台灣草創史》,一七七頁至一七九頁,收錄綱屋嘉七郎著〈台灣授受の記憶〉。 同註引書,《始政五十年台灣草創史》,六三頁。 參見日本國立公文館藏《日清媾和條約及別約附媾和條約及別約ヲ裁可セラル》電子檔。 中日關係史研究學者 黃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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