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社會對「租霸」問題的關注,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一九/二0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該法律已於二0二五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以新程序進行勒遷之訴的適用前提。 新法在原有的勒遷之訴的基礎上,針對長時間欠租的情況新設了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新程序,讓業主更有效收回被霸佔的單位,避免「租霸」長期佔用所租賃的單位。新程序規定,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適用前提,出租人便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一、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 這前提是指承租人拖欠的其中一期租金滿三個月,並非指合共拖欠了三期的租金。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了不動產租賃合同,當中約定乙須每月一日向甲支付租金。假如乙在三月至六月期間沒有向甲支付租金,甲只要在提起訴訟時說明乙沒有支付三月的租金已經滿三個月,就符合本前提。 二、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租金 這前提是指承租人將租金直接存入,又或轉賬至在澳門的銀行賬戶。如果承租人將租金存入在外地的銀行賬戶、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租金,又或以其他電子支付工具(例如Mpay、微信)支付,就不符合本前提。 三、出租人已將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的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 這前提是指出租人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已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有關書面方式並不限於書信、掛號信等實質紙本,即使是透過諸如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軟件(例如微信、WhatsApp)等方式作出通知,也符合本前提。 此外,上述所指的書面通知只要送達承租人便視為完成,並不取決於承租人是否已閱讀通知。例如出租人以WhatsApp向承租人作出有關通知,但沒有顯示承租人已讀取訊息(一般情況下已讀取訊息會顯示藍色雙「」),即使這樣,也會視為通知已完成。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0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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