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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起航機上禁用充電寶



民航處昨發出通告,由四月七日起,航機上禁用充電寶。 (中通社)

    不得充電或放置行李架上



    4.7起航機上禁用充電寶



    【香港中通社廿四日電】香港民航處廿四日發出新通告指出,四月七日起,乘客不得在航班上使用鋰電池外置充電器(充電寶)為其他便攜式電子裝置充電,亦不得為充電寶充電,或把充電寶放置於行李架上。



    近期,多宗航班發生相關的安全事故。今年初,一架由釜山飛往香港的釜山航空航班,疑因充電寶起火,致機艙嚴重燒燬;本月二十日,一架原定由杭州飛往香港的航班,因行李架起火,需急降福州長樂機場,懷疑事故與充電寶相關。

    民航處晤本地航司

    民航處表示,非常關注近期多宗懷疑與飛機乘客攜帶和使用充電寶有關的安全事故。

    民航處已於二月發出通告,提醒航空業界須嚴格執行對乘客攜帶上機物品的相關規定,其後又於三月廿一日與香港本地航空公司代表會面,並於廿四日發出新通告,進一步提升航空安全。

    民航處建議市民如有疑問,在乘搭航班前可向相關的航空公司確定有關的最新規定,並指會繼續與相關單位保持緊密聯繫,積極跟進上述新規定的實施情況。

    近月來,亞太區多家航空公司均發佈有關充電寶的新規,其中大韓航空規定,移動電源應放置於座位前方椅袋,或存放於航空公司提供的透明拉鍊袋內。帶有鋰電池的個人電子裝置可以攜帶登機,但尺寸及數量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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