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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局長邢志強改囚四年

    內蒙警槍擊案重審



    原副局長邢志強改囚四年



    【香港中通社十九日電】十九日,中國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一審宣判。內地媒體引述邢志強家屬消息稱,邢志強被改判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此前,邢志強曾因此案被指控故意殺人罪,在二○二三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綜合“澎湃新聞”、“封面新聞”等十九日稱,當天宣判後,從邢志強家屬處獲悉,是否考慮上訴,他們聽取邢志強本人意見。

    從無罪到無期徒刑

    據此前報道,一九九五年六月,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的邢志強攜槍和朋友到當地水庫射擊打靶,遇到駕駛電單車的男子孟永清。因懷疑對方的電單車為盜竊所得,邢志強上前攔截,孟永清逃離。在追逐的過程中,邢志強被孟永清持刀劃傷,孟永清則被邢志強攜帶的槍支擊中,兩天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時,邢志強在該案中的全部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但事發二十五年後,已升遷至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的邢志強在二○二○年被監委留置,因這宗舊案面臨故意殺人的指控。烏蘭察布市公安局認為,此案雖已過追訴時效,但邢志強身為警察身份特殊,加之作案工具為槍支,社會影響較大,後果嚴重,不追訴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產生嚴重後果。

    二○二二年,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此案作出《核准追訴決定書》。此後,邢志強被烏蘭察布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二○二三年,烏蘭察布中院一審判決邢志強無期徒刑。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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