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無小事。服務型政府應多從民生服務着手完善。 建設高效有為服務型政府的四個建議 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要求,澳門要“着力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要把依法治理和擔當作為結合起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完善各項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完善組織架構,革新管治理念,改進管治方式,強化宏觀統籌,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激發社會蘊藏的巨大活力和發展潛力”。 無疑是今後澳門公共行政改革的指導方針,但要如何具體落實呢?筆者覺得首先要有個合適的切入點,從具體事項入手,更容易找到突破口,下面就以具體的事件為例,提出四個方面的初步建議供思考,不合適的地方還請批評指正。 一、全面檢視政府的服務收費 習主席要求我們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所以很有必要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是否到位。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明。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很多服務很受居民讚賞,比如筆跡認證的公證,預約好時間,不用半小時,10元一份,優質高效。續期身份證,也只需要90澳門元。但其他領域的有些服務仍存在收費不合理的問題,而且往往被推脫為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問題,是否有必要優化? 比如,澳門的國際駕駛許可申請(俗稱國際駕照),需要3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共330元。鄰近的香港是80港元,台灣地區甚至是可以3年期250新台幣(折合60澳門元),新加坡也只是20新幣,約合120澳門元。 由此看出,澳門的收費是香港的4倍,台灣地區的5倍多,新加坡的近3倍。 實際上澳門在二○一○年曾經把此收費降到100澳門元,但在二○一六年又調升到了300元。現在要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有沒有可能降低收費?或者提供3年期的國際駕照?這也符合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宏觀目標。 國際駕照本身也許是小事情,每年申請的人數可能也並不多,但反映了政府某些服務的定價原則是否有改善的空間? 再舉一個例子,澳門新車首次註冊申請包括檢驗費是9,600澳門元(包括輕型汽車、重型汽車、工業機器車、掛車或半掛車),輕型摩托車是3,600澳門元,重型摩托車是4,400澳門元。鄰埠香港是多少錢呢?私家車是585港元(約600澳門元);電單車是350港元(約360澳門元);小型貨車是695港元(約715澳門元)。台灣地區的檢驗費是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新台幣600元、小型汽車450元、機車200元,只分別相當於澳門元大約150元、110元和50元。祖國內地是300-400元人民幣。 澳門的收費是香港的16倍,內地的近30倍,台灣地區的近90倍。這樣的收費標準顯然不符合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背離了便民、利民的宗旨。 如果特區政府是希望用高收費來降低新增車輛的數量,我們可以理解,但最好採用名正言順的做法,好像新加坡採取的擁車證政策或內地的搖號政策等,而不必用高昂的檢驗費來這麼做。另一方面,既然政府鼓勵電動車,實行了免稅,電動車的檢驗費是否可以考慮降低或免除呢? 不知道政府服務和收費中是否還有其他類似的例子?是否有需要全面檢視?是否有可能由司長辦或法務局或行政公職局成立審核小組,全面審核政府各領域服務的流程、收費等,以合理化政府提供的服務? 如果參考內地的做法:按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六條審批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二)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者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三)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的原則;(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的原則。 我們是否可以從中得到有益的啟示呢? 二、把有為政府與高效市場結合起來,把不必要的政府監管還給市場。 習主席對澳門提出:“要把依法治理和擔當作為結合起來”,對香港提出:“把有為政府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起來”,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認為:其實都是希望港澳政府革新管治理念,破除不合時宜的舊觀念,完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強治理效能。 所以澳門是否也要審視一下政府的有些監管是否需要改變?有些是否可以交給市場? 舉例說明:目前如果申請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過程大概如下:首先取得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其次:1.設計入則階段:每個有獨立契車位除了15,000元基本設計入則費外,還有入則費及審則費:大約每次2,400元由客戶直接支付給工務局;2.施工竣工階段:政府相關稅收約7,000多元,要由客戶直接支付給工務局。前後工務局收費大約10,000元。 在政府大力推動綠色出行,大力推動充電設施建設的時候,這些費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下調空間,當然也可以討論。但這裡筆者只想集中討論一下安裝充電樁是否還需要向政府入則和審則。 一方面,在私人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不涉及建築結構的更改等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電力足夠的話,只是從電箱拉一條線出來到車位附近,掛一個充電器而已;電力不足夠的話,由電力公司負責增加供電設施,頂多是電線會經過公共地方,還有沒有必要政府來鄭重其事地收則、審則?政府的收則審則實際上的意義有多大? 另一方面,目前的充電樁已經非常安全,都有自動檢測,如有異常都會自動斷電,只要電力條件允許,安裝充電樁已經是很多地方的常規操作。最後,最重要的是,這些工程都必須要有政府認可的註冊電力工程師,有資質的工程公司來承擔,連工程保險等都有一定要求,是否還需要到工務局去入則和審則?可否直接交給澳門電力公司和認可的工程公司和工程師來負責?只需要將圖則向工務局備案?這樣既可以節省工務局的工作量,又可以節省居民的費用,還可以保證質量,豈不是一舉多得? 由此引伸,政府的有些規管,是否也有檢討的需要?是否要轉變政府職能,把能交給市場的職能交給市場?這樣,也能幫助政府瘦身,免得很多部門工作多,壓力大,人手不夠。 參照內地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要求“簡化規劃建設審批。各地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再舉一個例子,還是以新車首次登記檢驗為例。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不知道澳門交通主管部門是否也可以仿效國家的規定,出台一個“認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列表”?每一種車型只在批准進口的時候進行一次檢驗,之後同類的車型就可以免檢?之後的責任就可以放到進口商那裡,如果發現違規,追究進口商的責任就可以了。這樣就可以免去了每一輛車都要檢驗。以澳門二○二四年新增機動車12,900輛來計算,政府又可以省去多少其實是沒有多大實際意義的工作量? 內地在減少行政審批方面的做法也值得我們參考: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少管微觀,多管宏觀,少抓事前的行政審批,多抓事後的監督檢查,切實加強監督和落實。改革行政審批制度,需要審批的項目應規定清楚,公開透明,不需要審批的堅決不去審批。逐步建立、完善價格和市場機制,而不是單靠行政手段去解決。” 三、政府應該對新科技新產業有更大的支持與資助 現代科技一日千里,有些卻受制於政府規管,致無法在澳門落地。夏寶龍主任要求港澳特區政府“以更大擔當、更大魄力、更大決心推動香港、澳門實現更好發展,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堅定引領者、推動者和實幹家。” 我們是否要思考如何引領、推動社會的發展。 舉例說明,自動駕駛在各地都蓬勃發展,澳門卻鮮有嘗試,因為澳門的法例還不允許。其實澳門地方小,雖然人多車多路窄,但如果能在非繁忙時段測試自動駕駛,就能為未來發展提供更多機會,也有利於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發展。我們有沒有可能在法例上給予適當支持? 祖國內地從二○一八年開始制定《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到二○二四年九月已經發出16,000個自動駕駛牌照在測試。香港新的自動駕駛車輛規管框架於二○二四年三月一日實施,目前有12部車輛在測試中,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允許遙控泊車。澳門有沒有需要迎頭趕上? 再比如,大家都知道,私人車位充電樁的安裝困難成為制約電動車迅速普及的瓶頸。香港為大力支持私人車位充電樁的安裝,政府撥出35億元,成功資助14萬私人屋苑車位安裝充電樁,有效地提升電動車的普及速度,二○二四年香港新增機動車的70%已經是電動車,相比之下,澳門二○二四年新增私家車和電單車中電動的比例只佔約25% ,明顯落後。政府是否可以考慮首先在法例上修改,讓澳門電力和註冊工程公司負責,以有利於私人車位充電樁的安裝?在資源許可的前提下,考慮資助推動,以利於社會整體向綠色可持續發展轉型? 四、應該更加注重政策間的協調配合與宏觀政策落地 政府的政策,有時候缺乏協調配合,導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我們仍以推廣電動車為例,政府在《澳門長期減碳策略》中提出“爭取於二○三五年實現新登記零排放輕型汽車及電單車(電動車或其他技術)的比例達到100%”。因此也制定了《澳門電動車推廣計劃》,不僅規定政府新增車輛必須是電動車,而且在新建樓宇預留充電樁接口,還大力興建公共充電樁,這都非常好,也值得鼓掌表揚。但對私人車位充電樁安裝難的問題卻似乎沒有太好的政策應對,導致澳門目前的電動車普及率遠不如香港和內地。 簡單計算一下政府支持電動車的稅務優惠。以一輛40萬元的電動車來說,政府免收的稅款大約是27萬元,支持力度不可謂不大。這樣的力度卻因為一些法規上的障礙和可能兩、三萬元的充電樁安裝費用,使得政府花了十倍稅款的政策大打折扣,豈不是事倍功半?筆者敢肯定,如果政府能打通安裝充電樁的瓶頸,澳門的電動車普及將出現井噴式發展,一定能夠輕鬆實現政府二○三五年新登記輕型汽車及電單車全部零排放的目標。 另一個例子是綠色能源發展,政府在《二五規劃》中要求新建的公共房屋天台的光伏發電系統或植被面積不少於露天面積的30%,以逐步提升本澳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也制定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及訂定了上網電價制度,以鼓勵安裝光伏發電系統。但對現存大廈的樓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所面對的法規困境卻缺乏有效的突破措施,使光伏發電系統的安裝甚至比充電樁的安裝更難,多年來成功安裝的私人屋苑寥寥無幾。其實澳門位於亞熱帶的沿海地帶,一般情況下要麼陽光充沛、要麼風力強勁,既無風又無陽光的日子比較少,澳門大學曾經有研究證明,澳門的光伏發電潛力巨大,如果全面安裝可以發電1.22億度,雖然只佔居民用電量約十分之一,但可以減少本地發電的碳排放達兩成。風能一般被認為比光伏的潛力更大,如果能在樓頂安裝光伏和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一定會對澳門的綠色能源發展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可能也會為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增添一筆光彩。 在寫這篇文章的過程中,收到的最新的好消息是政府成立了五個跨範疇領導及工作組,包括由行政長官任組長的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領導小組,以及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組長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協調小組、法律統籌工作組、市容美化整潔工作組。五個領導小組的目標是:“加強跨範疇的部門協作,致力提升特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動公共行政改革的領導及統籌機制,加強頂層引領和跨範疇統籌協調,加強立法統籌和規劃,完善法律體系,促進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以創新、積極主動精神和思維,用好國家各項支持政策,高質量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完成第二階段目標任務,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辦好民生實事。”我們期待政府的跨領域協調能夠順利推進。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跨領域協調,其實不僅是政府內部的事務,也包括了政府與社會、公司、社團、居民等的信任與合作。前例提出的充電樁安裝可以由電力公司與註冊工程公司負責即是一例,內地許多省市要求電力公司要盡量保證集中錶箱距離車位不超過50米,否則有責任加建新的集中錶箱,以方便居民安裝充電樁。 習主席說澳門是祖國的掌上明珠、南海邊的璀璨明珠。筆者心中也一直有一個夢想,就是澳門能成為一個全電動車的城市、全綠色能源的城市、全綠色建築的城市。筆者知道這不是一個能容易達到的目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政府是第一責任人。澳門回歸祖國已經二十五年了,我們首先應該對政府的服務和職能做一個全面檢視,把依法治理和擔當作為結合起來,一方面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另一方面,也要把有為政府與高效市場結合起來,把市場能做的交給市場,政府只起必要的監管作用,並把重點放在推動新科技、新產業的高質量發展上,以及做好宏觀政策落地與政策間的協調,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李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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