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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一日起勒遷有新制度



    三月一日起勒遷有新制度



    二○二四年六月,業主甲將其擁有的舖位租予乙,雙方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每期租金為澳門元五萬元,乙須於每月一日將租金存入甲的澳門銀行戶口。然而,自二○二四年十一月至今乙均沒有交租,甲多次發短訊催促乙交租仍無果。在這情況下,甲可以怎樣做?

    根據已於二○二五年三月一日生效的第一九/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承租人不論在上述法律生效前,抑或生效後拖欠租金,由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前提,業主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1.僅以任一期租金遲交滿三個月為勒遷依據;

    2.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

    3.業主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其遲交任一期租金已滿三個月(書面方式不限於紙本,亦可包括即時通訊軟件,例如微信、whatsapp)。

    以甲的個案為例,甲與乙約定每月將租金存入甲的澳門銀行賬戶,但乙自二○二四年十一月開始拖欠租金,單是拖欠十一月份的租金至今已超過三個月,而且甲已多次發短訊催促乙交租仍無果。因此,甲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提提大家,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在第一審的訴訟階段並不強制委託律師,但上訴階段則必須委託律師參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九/二○二四號法律第1條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第74條及第93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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