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土地工務局提醒,全澳升降設備須於四月一日前由檢驗實體完成檢驗,以取得首次年檢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尤其須盡快跟進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倘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存在缺漏,必須完成維修整改,以免影響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 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須盡快整改 因應第十四/二0二二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已於二0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全面生效,根據規定,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後,須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檢驗,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責任人必須留意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包括:為升降設備完成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以及符合相應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按照規定,檢驗合格聲明書的發出,取決於升降設備是否符合第三十九/二0二三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所指的「TSGT700-202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下稱「檢驗規則」)。 土地工務局於排查時發現,有少部份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或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按上述「檢驗規則」,該等電氣安全裝置是檢驗合格的要件,必須盡快維修整改,否則檢驗實體將不會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繼而影響設備的使用。 不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設三年過渡期 另外,有別於上述必須盡快維修整改的電氣裝置,法律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三年內(即二0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須進行倘有的必要改善,以提升升降設備的安全性,這一部份屬不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有關必要改善的項目已於第十一/二0二三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倘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升降設備的檢驗由每年一次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次。 更多詳情,請查閱「升降設備資訊網」或致電工務局服務中心(八五九0三八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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