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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將生效



 為回應社會對「租霸」問題的關注,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一九/二0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該法律將於今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當中的重點內容。


 一、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


 新法在原有的勒遷之訴之外,針對長時間欠租的情況新設了程序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時,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此外,為加強對「租霸」的阻嚇,新法亦引入在特定情況下將承租人列入查閱資料的機制。


 二、簡化傳喚制度


 新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而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地址。此外,亦無須在應被傳喚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最後居所的門上張貼告示,只須在上述所指地址的最適當地方張貼告示便可。


 三、簡化審判聽證及判決的程序


 新法規定在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份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新法亦規定每一方當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證人,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聽證。此外,考慮到新程序較為簡單,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而且在新程序中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故在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四、加快執行勒遷程序


 新法規定判處勒遷請求成立的判決具有勒遷命令狀的性質,如果承租人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則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無須再申請勒遷命令狀。此外,就勒遷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


 五、遲延支付租金的損害賠償


 為加強對出租人的保障,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時,出租人可在勒遷之訴中一併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因遲延而引致的損害賠償。涉及拖欠多期租金時,應分別計算各期租金相應的遲延損害賠償。倘承租人於遲延時起八日內終止遲延狀況,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然而,當超過八日,則出租人有權要求拖欠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如遲延超過三十日時,則可請求相當於所拖欠金額的損害賠償。此外,出租人還可一併請求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產生的租金及遲延損害賠償。


 例如,甲業主與乙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並訂定乙須於每月一日向甲支付澳門元一萬元的租金。假設乙欠繳今年一月至六月的租金,甲於今年六月十二日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由於乙遲交租金已滿三個月,甲除可請求法院判處乙支付今年一月至六月的租金外,還可要求乙支付遲延損害賠償。


 如何計算遲延損害賠償金額?如上述例子,乙拖欠五個月(今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的租金,因遲延已超過三十日,所以甲有權要求乙支付等於拖欠租金金額的損害賠償;另外,乙在六月一日亦沒有向甲支付租金,直到甲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即六月十二日,有關遲延已超過八日,甲有權要求租金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經計算,甲可請求的遲延損害賠償金額為澳門元五萬五千元(澳門元一萬元租金X五點五個月)。


 也就是說,甲在提起訴訟時,可要求法院判處乙支付拖欠的六個月租金澳門元六萬元,加上遲延損害賠償澳門元五萬五千元,即合共澳門元十一萬五千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0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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