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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收藏制度》須遵守 出版實體應按時送交作品



 【特訊】為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出版的所有刊物得以妥善收集、組織及保存,並建立相關刊物的統計數據,根據經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72/89/M號法令《法定收藏制度》及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凡在澳門出版的作品,必須在出版後五天內,將兩份樣本送交至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未按規定和期限送交作品樣本的出版社或從事同類活動的實體,將可能被科處澳門元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根據現行《法定收藏制度》,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的作品,無論其形式、出版類別或複製方式,用於銷售或免費派發,均為法定收藏的對象。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紙本或電子形式製作的圖書、期刊、地圖資料、節目表、展覽會場刊、明信片、郵品、海報、多媒體資料及縮微資料等。探訪證、信件、商業發票、有價證券等資料則不屬於法定收藏的範圍。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刊物應在首頁背面或代替首頁的另一頁、最後一頁或其他適當位置載明以下事項:公共或私人出版實體的名稱、出版地點和日期、印刷廠或錄製工場的名稱,以及印刷或錄製的地點和日期。若公開發行的刊物缺少上述任何部份,出版實體將可能被科處澳門元一百五十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罰款。


 為方便寄送,若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郵政服務郵遞作品,並在郵品封面上標明為向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送交「法定收藏本」,可豁免郵資,送交地址為澳門崗頂前地3號。


 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呼籲所有出版社及相關實體嚴格遵守《法定收藏制度》的相關規定,確保澳門出版物的完整保存與傳承。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5986600與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聯絡,或瀏覽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網站isbn.library.gov.mo了解更多送交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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