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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設備在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改善 佈影響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



 【特訊】就有公眾致電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反映,關注升降設備未完成必要改善是否會影響年度檢驗結果。土地工務局方面稱,《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三年內,即二0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須作倘有的必要改善,倘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一般情況下將不影響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


 法律規定的升降機必要改善項目包括涉及雙重掣動系統、防止轎廂上行超速的裝置、轎廂門的機械鎖及防止關門的感應裝置等,工務局稱,如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檢驗由每年一次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次。


 工務局又稱,排查時發現,有少部份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或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必須盡快維修整改,否則檢驗實體將不會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


 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於今年(二0二五年)四月一日前由檢驗實體按新法開展首次年檢,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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