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責任 當局資料顯示,至今年八月警方檢控行人亂過馬路逾五千八百宗,較前年同期上升近三倍。被撿控的旅客佔比不少,但居民違規也大不乏人。途人亂過馬路後果可大可小。大者被車撞及,受傷甚至丢掉性命。小者,駕駛者及時煞停,導致交通阻塞,又或被當局檢控。 然而,駕駛者甚不滿亂過馬路的行人,尤其是一旦碰傷對方,隨時惹上官非被罰款。經法院判決,通常賠償最少也要廿二萬,故坊間有“行走中的廿二萬”之說。 駕駛者不滿的原因是,對方違規,爲何自己受罰?例如,有途人在交通燈管制路口衝紅燈,尤其是在彎位,按綠燈行駛車輛的駕駛者未必看到。駕駛者會覺得,倘對方沒有衝紅燈,根本不會發生意外,對方應負全責。惟發生意外後,駕駛者往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原因是交通條例多是優先保障行人。 最近,內地某市宣判一宗致命交通意外引起熱議。意外起因是一名途人亂過馬路時撞倒駛至的電單車,導至電單車駕駛者倒向另一條行車線,遭汽車輾斃。判決是汽車駕駛者無責,途人判刑入獄。汽車駕駛者守規在自己的行車線行駛,卻飛來橫禍。判決終令其鬆了一口氣。 法官的判決確實令人感到明確了責任歸屬。不知本澳修訂中的《道路交通法》會否調整。 秦 馬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