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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僕上訴中院被駁回

    菲傭助僱主寄大麻回澳齊判刑



    主僕上訴中院被駁回



    【澳門日報消息】一名報稱旅行社商人的男子,涉疫情期間從加拿大網站購買大麻,透過其菲傭在加國的姐姐,將毒品經香港寄回澳門。主僕均被初院定罪,分別監禁七年九個月、六年六個月,上訴中級法院,被駁回所有上訴理由,維持原判。



    首被告一項不法持有毒品罪、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成;為其工作十年的菲傭,案發前約兩年由全職轉兼職,被指明知是毒品仍然提供協助,一項販毒罪成。

    上訴案第237/2023號,案情顯示司警於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接獲香港海關通報,指一個由加拿大經香港寄往澳門的郵品內有六包分別存有懷疑大麻花及大麻草的錫紙包裝。首被告五月廿四日接收包裹時,被埋伏監視的司警截查。司警調查首被告的住所,發現有吸毒工具、研磨器等物品。

    辯稱有藥物依賴

    被初院定罪後,首被告在上訴中提出其為“藥物依賴者”,因工作壓力患上抑鬱,吸食大麻來減輕病情,可適用第17/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的情節。他要獨自撫養未成年的兒子,網購毒品在家自用,對社會危害性較小,希望獲得減刑。

    中院認為,原審已找衛生局精神科醫生鑑定,被告的情況並非“不可歸責”狀態,其在獄中被診斷有抑鬱症與違法行為無關。原審已調查須調查的事實,涉案毒品份量遠超法定用量,法律適用沒有可質疑的地方。量刑也無過重,應該維持。

    表示誤解為藥物

    第二被告上訴表示按照僱主指示辦事,不知道從加拿大網站購買的是毒品,以為是維他命。僱主傳來的包裹清單上的英文,並非明顯的毒品名稱;被姐姐問及是否“drugs”時,其理解也可指合法藥物。

    中院認為,第二被告具大一學歷,與首被告在微信用英文對話,未見其英文能力低下,加上首被告指示刪包裹內容相片的舉動,認為有關解釋不能使人信服。再者,其姐姐問包裹是“Viagra(偉哥) or drugs?”,按照當時語境,顯然“drugs”指的是毒品,當時也被姐姐告誡,故原審對其存有“故意”的認定完全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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