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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允學術機構辦金融業務



林倫偉(左)、陳澤武。

    免遵守特定監管做法可取



    二常會:允學術機構辦金融業務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二常會已完成法案新工作文本的討論,下一步雙方法律顧問會理順條文的技術字眼,希望在八月十五日休會前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陳澤武、林倫偉指出,會上較多問題的是“金融創新的臨時許可”條文,政府表示希望產學研做到產業化,若金融創新有新技術或應用程式,容許不只金融機構,學術或研究開發機構亦可以做。

    有委員問及香港需與金融機構合作,但政府解釋不想照搬香港“箍得緊”的做法,若學術或研究開發機構有項目,在風險可控下,可臨時有一年許可,最多續兩次,即最長三年,以創新經營模式開展金融業務。金融管理局可按具體個案訂定特定條件,或免除遵守特定監管要求。二常會認為做法可取,希望政府有效監管。

    清晰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行為”條文方面,陳澤武、林倫偉指出,法案最初文本指“違反本法律的規定及載於金融管理局通告或傳閱文件內的規章性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科二萬元至一千萬元罰款。”二常會認為行文過於籠統,政府在最新工作文本已更清楚表述,普通行政違法由二萬元至一千萬元,改為二萬元至三百萬元;較嚴重的行政違法由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改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但增加了新款項,“若對金融機構的穩定經營,金融市場的運作及金融體系穩定造成嚴重風險,又或嚴重影響金管局有關財務或經營狀況的全面掌握或判斷”,就罰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至於何謂擾亂金融體系?政府解釋,例如金融機構之間的操控外匯市場、利率市場或資本市場的相關價格,不當獲取利益,損害市場參與人利益的行為。

    另外,新工作文本增加“金融機構對應種類”的過渡規定條文,法律生效之日,已獲許可的金融機構,在法律生效後適用以下對應方式,經營全部業務的銀行維持為銀行,經營部分業務的銀行轉為限制業務銀行,金融中介公司轉為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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