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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雯集)拾玉鐲

拾玉鐲



    我已記不清了,在甚麼時候看過“拾玉鐲”這故事,至於故事是怎樣的,也忘記殆盡,唯一記得是“玉鐲”一詞。鐲是套在手腕或腳腕上的環形裝飾品,明陸容《菽園雜記》卷八:“今人名臂環為鐲。”鐲有金的、銀的或玉的,那當然是值錢的東西,易言之屬於“寶”。不過這“寶”飢不能食,寒不能衣,對於饑饉者而言是無實用,只是看來像一件玩偶而已。

    報載一名六旬婦,是清道婦,日前在看台街掃街時,涉嫌拾獲一名本地女子跌於街上的玉戒指,沒有報交有司,約半小時後,清道婦斷正,被控“拾遺不報”罪,案件送檢察院偵辦。

    《淮南子 · 人間》:所謂“‘人間’者,所以觀禍福之變,察利害之反,鑽脈得失之跡,標舉終始之壇也。分別百事之微,敷陳存亡之機。使人知禍之為福、亡之為得、成之為敗、利之為害也。誠喻至意,則有以傾側偃仰世俗之間,而無傷乎讒賊螫毒者也。”許慎解釋篇名則謂“人間之事,吉凶之中,徵得失之端,反存亡之幾也,故曰‘人間’”。這段文字,其實我也是“文鈔公”,不明其所說,則遑論一名清道老婦了。文章又說:“夫禍之來也,人自生之;福之來也,人自成之。禍與福同門,利與害為鄰,非神聖人,莫之能分。”我很同意“非神聖人,莫之能分”這見解。況清道老婦她沒有偷,並非搶,而且事情偶發於她的工作中,相信與那些蓄意去“撻”他人之物,或“順手牽羊”者,不可同人而語。

    《孟子 · 公孫丑上》:“禍福無不自己求之者。”不過這一回“拾玉鐲”之事,實在不是老媼“自己求之者”。是工作中偶拾而已。

    以上所言,只是根據報章所載而談論,至於具體情況如何,有司是賢明的,但願此事為後人誡。



    冬春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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